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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对太原供热条例修改提一条重要意见
新手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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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2008-03-30 17:53
对太原供热条例修改提一条重要意见
各位尊敬的领导,各位友善的居民,大家好!

    我认为太原“修订供热条例”比之前有改进,但仍有严重疏漏甚至偏重之处。大家不要只看到供热不达标可索

赔的一面,也要看到供热单位可能据此推卸责任,甚或使居民陷入无辜、利益及名誉受损的可能性。因为官网上发

布的反馈意见的电子邮箱地址有误(不应有全角字符),先更正一下,可能是:sffzb-1@163.com;sffzb-

1@163.com (把两个同时用上,以免发不到)。官方应对此道歉及延长征求意见时间。

    这里我有条意见,以补充供取暖双方的对等关系:

    当不是居民自家的问题造成不能供暖或取暖的情况下,居民不应承担责任。比如,对于原有的多家串接或并接

管道、不能分户控制和计量的管网形式,某个单元的住户不属同一单位等情况时,居民很难自发组织起来进行管道

的改造,这家要求或同意改造,别家却不同意或找不到人,这时仍应以居民室内实际温升或实际得到的热量为依据

,而不是以供热单位的“出口温度”为依据进行供暖质量的评判。

    本人认为,无论如何,评判供取暖质和量的依据最根本的是用户实际得到的热量。这不应以任何条例来免除供

热单位进行管网改造和进行供热计量改造的责任和义务,也不应以制定条例来强迫用户交纳实际未得到利益的所谓

费用。用户因未得到热量而不缴取暖费是正当的,不应把用户定性为“拒不缴费”,这是不公平的。

    众所周知,网通公司、电信公司等公共事业的服务是上门处理用户家中的线路故障的,这已经为供热单位提供

了很好的运行模式及学习榜样。供暖更是涉及到民生的大事,更应注重对用户的服务才对。

    条例应明确:用户实际未得到热量,就无缴费责任和义务。只用这样,供热管网才会真正有人来管。

    还有一天时间反映意见,希望引起各位重视。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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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2008-03-30 17:57
回复: 对太原供热条例修改提一条重要意见
小心,拒不交纳供热费可能要吃官司
http://www.daynews.com.cn/sjdsb/Aban112/A5/503937.html


----但市民可能很无辜,这就是新条例的隐患.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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