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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求助! 谢谢帮忙!
新手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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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2007-10-30 06:32
求助! 谢谢帮忙!
       我们汾阳来了一批房地产商,四处拆迁盖楼,短短几个月房价已经涨了百分之150了。我家的房子被划分到拆迁范围内。由于我家是城市中心的街道,房子的面积大概在120平米左右,但是裁决申请书上将我们的住址改为一个非主干街道的住房。而且只补偿一套100平米住房,或是13万元,(郊区一块100平米的宅基地都已经涨到10多万了) 我们市区中心的房子却只给这么点钱,
而且 其他没有我们面积大拆迁户得到大概一套房子和价值不菲的店面。

请问对这种不合理的要求我是否有权拒绝。
PS 政府对这种引进来的外资房地产商很偏心。 请问我如何处理。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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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0-30 09:01
山西晚报 不是有律师做客与百姓聊《物权法》吗??打热线给他们 ,看他们有什么法律建议 [s:148]  [s:148]
#2  
新手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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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2007-10-31 00:27
[s:146]   电话多少啊  谢谢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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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06 12:37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二十五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条例》第三十四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房屋拆迁价格评估办法,每年制定并公布一次当地不同区位的房屋拆迁评估指导价。

  第三十五条 拆迁人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应当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据房屋拆迁评估指导价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确定拆迁范围内被拆迁房屋补偿标准参考价格,并将被拆迁房屋的评估因素、评估依据等主要情况在被拆迁范围内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日。

  第三十六条 被拆迁房屋的评估应当由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的机构依据房屋拆迁评估指导价进行评估。

  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守房地产估价规范,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房地产价格评估报告应当由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经其所在评估机构盖章。

  第三十七条 设区的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鉴定专家库。

  技术鉴定专家应当具备连续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工作5年以上执业经历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资格。

  第三十八 条房屋拆迁价格评估的估价时点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延长拆迁期限的,估价时点为批准延长拆迁期限之日。

  第三十九 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房屋拆迁补偿价格达不成协议的,应当在10日内协商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拆迁人、被拆迁人随机抽取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前款规定的评估费用由拆迁人支付。

  第四十条 房屋拆迁当事人应当协助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提供有关资料,配合实地勘察。

  第四十一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认可的,依照该评估结果进行补偿。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其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重新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委托方支付。

  重新评估结果与原评估结果的误差范围在3%之内的,采用原评估结果。重新评估结果与原评估结果的误差范围超过3%的,房屋拆迁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所在地设区的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拆迁人、被拆迁人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人以上的专家组成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鉴定专家委员会,对评估结果进行鉴定。经鉴定维持其中一个评估结果的,鉴定费用由申请鉴定的当事人承担;经鉴定需要重新评估的,重新评估的费用和鉴定费用由原来两个评估机构分摊。
    可见,价格是否合同,应依双方合议与评估为依据。如仍不能达成协议,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裁决(裁决的情况不会很乐观),对政府裁决不服应向法院起诉。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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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B2-2005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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