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交付日已过三个月,本应交付的6000平方米楼房,联建方却以各种理由推辞不予交付。7月15日,太原市新元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元”)的职工给本报打来热线称,位于涧河路的新干线兴业广场在2005年建设时与公司签订了协议,建成后给公司6000平方米,但现在工程已基本完工,职工要求查看房屋结构和楼层位置,却被施工方堵在了楼外。
一方违约 履约受阻
新元玻璃厂职工刘先生告诉记者,新干线兴业广场是厂里与香港力可生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可生”)联建的。2005年5月18日,厂里与“力可生”签订了联建协议书。协议约定,完工后,“力可生”付给厂里从底到顶含底商面积6000平方米,延期一月增加300平方米,这期间,厂里将部分面积销售给了职工。但就在协议到期后,大家等待入住新屋时,“力可生”又以各种理由搪塞,职工要求查看房屋位置也遭到了拒绝。
新元玻璃有限公司董事长何春天告诉记者,“力可生”购买了他们公司东厂区的土地搞开发,由于种种原因,双方纠纷不断。2005年5月18日,在检察机关的调解下,双方签订了联建协议。协议中约定,“新元”在两个月内腾开东厂区土地,使之具备开发条件,“力可生”施工期为18个月,到2006年底完工(宽限期三个月)。完工后,“力可生”付给“新元”商住含底商从底到顶面积6000平方米。如不能在宽限期之后按期交房,承担违约责任,按每延期一个月增加6000平方米的5%之面积补偿损失。
何春天说,现在,“力可生”把楼盖起来了,三个月的宽限期也到了,但“力可生”仍不履行协议。这期间“新元”曾数次发函给“力可生”,要求对方履行协议,但对方从未给过正面的答复。“今年7月10日,我们又一次找到‘力可生’时,对方说签协议时他们是按1000元/平方米的价格计算的,现在物价上涨,按照原定的价格他们根本不能把房子盖起来,所以要另择他处再盖幢楼,给我们6000平方米。协议是在政府部门的监督下签订的,‘力可生’应该坚决履行协议。”何春天说。
杏花岭区中小企业局:违约方应负法律责任
随后,记者来到了力可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办事处,工作人员称其负责人拒绝采访。
对此,太原市杏花岭区中小企业局李书记表示,去年5月18日,“力可生”与“新元”了结了长达12年的房产纠纷,签下了联建协议书。这个协议是在各级政府的监督下签订的,签订时两家没有任何异议,协议是公正有效的,双方应严格按协议办事,违约方应该负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