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论坛首页业主论坛housoo社区论坛律师法律咨询

返回 发表新主题 回复该主题
本主题被查看6830次, 共8个帖子, 1页, 当前为第1页     选择页数: 1      跳转到第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标题: 紧急请教杨律师!!
新手上路
UID: 10626
来自:
精华: 0
积分: 60
帖子: 100
注册: 2007-4-23 5:33:00
状态: 离线
威望: 30.00
金钱: 100.00 元
只看楼主 2007-06-04 11:34
紧急请教杨律师!!
杨律师,您好,紧急请教您几个问题,

关于小枣沟村委会开发的枣苑小区。据售楼人员介绍:他们开发的是经济适用房,这块地属于城中村改造,按造市政府刚下来的文件精神,说太原市有100百多块城中村改造的土地(包括他们这块)是可以由集体性质转化为国有性质的,因此入住一年后是可以办下大红本的。

问题:
1、是否真有这样的新政策出台,这种说法是否可信?
2、很多村委会都在开发房地产然后公开出售,请问村委会是否具有开发商品房资质及权利?
3、如果对方承诺了办大红本(在这样的前提下买了房),但结果又办不下来,到时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
4、一般房产证都是在交房一年以后才能办妥,那么在买房前怎样判断开发商是否具备办大红本的条件?


急盼回复,谢谢!


#1  
新手上路
UID: 10626
来自:
精华: 0
积分: 60
帖子: 100
注册: 2007-4-23 5:33:00
状态: 离线
威望: 30.00
金钱: 100.00 元
只看楼主 2007-06-06 11:45
杨律师,

城镇户口购买集体所有制土地上的房屋是违法行为吗?
有很多城镇户口人员已经购买了这样的房子,他们将会承担些什么后果呢?

购买了这样的房子后,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对于购房者会有何种隐患?

购房者与村委会签的购房合同有无法律效力?

难呵,有证的房子又买不起,稍偏宜点的房子又都是村委会开发,又不让买,难倒穷老百姓了!
#2  
新手上路
UID: 10626
来自:
精华: 0
积分: 60
帖子: 100
注册: 2007-4-23 5:33:00
状态: 离线
威望: 30.00
金钱: 100.00 元
只看楼主 2007-06-06 11:45
杨律师,

城镇户口购买集体所有制土地上的房屋是违法行为吗?
有很多城镇户口人员已经购买了这样的房子,他们将会承担些什么后果呢?

购买了这样的房子后,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对于购房者会有何种隐患?

购房者与村委会签的购房合同有无法律效力?

难呵,有证的房子又买不起,稍偏宜点的房子又都是村委会开发,又不让买,难倒穷老百姓了!
#3  
新手上路
UID: 10626
来自:
精华: 0
积分: 60
帖子: 100
注册: 2007-4-23 5:33:00
状态: 离线
威望: 30.00
金钱: 100.00 元
只看楼主 2007-06-05 03:38
杨律师,

6月份太原市出台取消户口划分制度,即不再划分农户与非农户。
原来说只有集体成员才能购买城中村改造的房子(集体用地),那新户口管理办法出台后,没有了户口性质的区别,是不是意味着所有市民都将有资格购买这样的房子?

谢谢解答!
#4  
注册会员
UID: 10
来自:
精华: 0
积分: 182
帖子: 152
注册: 2002-7-26 7:17:00
状态: 离线
威望: 30.00
金钱: 105.20 元
2007-06-05 11:57
太原市目前进行的城中村改造模式采取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列入城中村名录内的村庄可以拥有一部分留用地,为村民建住宅、村办企业和公用设施之用,留用地以外的土地由政府收购储备,按城市发展需要进行建设。目前,城中村搞的建设项目只能用于村民居住、村办企业及本村配套公用设施建设,不能进行经营开发。集体土地上开发经营项目,必须依法经政府批准转为国有土地并办理出让手续后才能进行。要占用农用地时,还需要先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村委会不具有开发商品房资质。如果和开发公司签订购房合同时,购房所在项目办理了预售许可证,在之后顺利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即具备办产权证的条件。今年6月1日起,太原市出台取消户口划分制度,不再区分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统称“居民户口”。但仍按照公民居住的地域,将人口统计为城镇人口和农村人口。农民从形式意义上讲更多的表明是一种职业。但是该户口制度的出台与只有村集体成员才能购买城中村的房子是两个问题。
#5  
注册会员
UID: 10
来自:
精华: 0
积分: 182
帖子: 152
注册: 2002-7-26 7:17:00
状态: 离线
威望: 30.00
金钱: 105.20 元
2007-06-07 04:32
依现行法律法规综合判断,城镇居民是不允许购买农村集体上建造的房屋的。一些城镇居民购买这样的房屋,面临着房产证办理不能的后果,未来的法律法规总会对此予以规范的,可能的方式是补缴一定的费用,也可能是其他的方式,总之面临不确定的风险。和村委会签这样的购房合同可能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6  
新手上路
UID: 10626
来自:
精华: 0
积分: 60
帖子: 100
注册: 2007-4-23 5:33:00
状态: 离线
威望: 30.00
金钱: 100.00 元
只看楼主 2007-06-15 08:13
杨律师,
您好!
1、太原市五金厂有块地,用途为“住宅”,使用权类型为“划拨”,现在这块地要转让给某一房地产回迁开发。但一切还未办妥(至少开发商还提供不出来相关手续)请问这样的商品房项目在办理规划、建设许可、办理产权方面会有什么样的问题?

2、这个房地产项目(逸宸新境界)参加过房地局组织的10届房展会,这样是否意味着其资质、手续均可信赖?必究这是政府组织的嘛!

谢谢您百忙中抽空解答。
#7  
注册会员
UID: 10
来自:
精华: 0
积分: 182
帖子: 152
注册: 2002-7-26 7:17:00
状态: 离线
威望: 30.00
金钱: 105.20 元
2007-06-18 08:00
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与受让人订立合同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合同是无效的,如果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合同有效。进行房地产开发在于理顺一系列的开发建设手续。对本案来说,如果开发公司径行以受让的划拨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在规划许可和建设许可等方面都是不能办理的。在房地局组织的房展会上参展,从实际情况看,并不意味着其开发建设手续均可信赖,除非房地局作出明确的郑重的声明和承诺(是否是这样的承诺必须严格界定,准确理解)。
#8  
发表新主题 回复该主题
本主题被查看6830次, 共8个帖子, 1页, 当前为第1页     选择页数: 1      跳转到第







现在的时间是 2008-10-11 22:06:10
晋B2-20050002

版权所有 山西房地产门户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