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论坛首页业主论坛housoo社区论坛律师法律咨询

返回 发表新主题 回复该主题
本主题被查看5211次, 共6个帖子, 1页, 当前为第1页     选择页数: 1      跳转到第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标题: 关于 赠于他人财产的问题!!!!!!!!!!!!!!!!!!!!!!!!!!!!急
新手上路
UID: 10473
来自:
精华: 0
积分: 60
帖子: 100
注册: 2007-3-28 17:23:00
状态: 离线
威望: 30.00
金钱: 100.00 元
只看楼主 2007-03-28 17:42
关于 赠于他人财产的问题!!!!!!!!!!!!!!!!!!!!!!!!!!!!急
您好:
         有一老者.他有一女和一养子,几年前在女儿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自己的房产赠于孙女.并作了公证.但未过户.在作完公证后,养子态度大变,虐待老人,直到被养子赶出家门.现住在女儿家.老人现在想将房屋要会,撤消赠于合同.   请问老人能要回房产吗?
#1  
新手上路
UID: 1745
来自:
精华: 0
积分: 60
帖子: 100
注册: 2006-7-24 7:14:00
状态: 离线
威望: 30.00
金钱: 100.00 元
2007-03-29 01:17
因为房产只是公证赠与而没有过户,实际上房产还是属于老人的,所以老人能要回房产.这是我的看法,让我们期待永明律师专业的解答吧.
#2  
注册会员
UID: 10
来自:
精华: 0
积分: 192
帖子: 162
注册: 2002-7-26 7:17:00
状态: 离线
威望: 30.00
金钱: 106.20 元
2007-03-29 01:23
你好,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可以附义务,而对于父亲和养子这样关系来说,养子对老者更是有着法定的扶养义务。根据《合同法》第192条的规定,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虽然这里的受赠人是孙女(养子之女)不是养子,但其实质关系是一致的,如果诉讼,应该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另外需要注意的一点是:赠与人的撤销权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这是关于撤销权行使的时效规定。
#3  
注册会员
UID: 10
来自:
精华: 0
积分: 192
帖子: 162
注册: 2002-7-26 7:17:00
状态: 离线
威望: 30.00
金钱: 106.20 元
2007-03-29 01:53
上面的贴子是说在房产过户的情况下。本案例则是经过公证的房产赠与,依法经过公证的房产赠与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是不可以撤销赠与的,房屋在未过户之前所有权仍归老者所有,财产的权利是没有真正转移的,所以说这样的话也就不存在撤销的问题。经过公证的房产赠与,房屋过户还需要该老者的配合。现在该老者作为所有权人,有权居住该房屋。
#4  
新手上路
UID: 10473
来自:
精华: 0
积分: 60
帖子: 100
注册: 2007-3-28 17:23:00
状态: 离线
威望: 30.00
金钱: 100.00 元
只看楼主 2007-04-01 17:04
谢谢,不过关于撤销权行使的时效规定,请您再说的详细些
#5  
注册会员
UID: 10
来自:
精华: 0
积分: 192
帖子: 162
注册: 2002-7-26 7:17:00
状态: 离线
威望: 30.00
金钱: 106.20 元
2007-04-02 09:18
即该老者作为赠与人,其养子对老者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甚至是虐待老人,扫地出门,这就是所说的撤销事由,老者知道这个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他就应该行使撤销权。但是本案的情况特殊,该房产赠与虽然经过公证,但尚未过户。依法经过公证的房产赠与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是不可以撤销赠与的,房屋在未过户之前所有权仍归老者所有,财产的权利是没有真正转移的,所以说这样的话也就不存在撤销的问题。这是本律师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6  
发表新主题 回复该主题
本主题被查看5211次, 共6个帖子, 1页, 当前为第1页     选择页数: 1      跳转到第







现在的时间是 2008-11-23 01:21:47
晋B2-20050002

版权所有 山西房地产门户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