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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被判拆除私搭花架 物业为补偿费“喊冤”
日期:2008年05月29日
来源:北京晨报
   作者:武新 文并

  张先生在购房时获赠的车位上私自搭建了花架,被小区物业告上法院。一审判决生效后,业主“忍痛”拆除了自己的花架,物业公司则为向业主支付补偿费用而“喊冤”。此前,记者在回访风格与林小区时发现,小区里又有业主在停车位上私自搭建起了木架。

  官司:小区首例“拆私搭”案

  记者赶到位于南四环外的风格与林小区,一排排低层住宅楼坐落其中,不少住宅楼前都配有私家花园和停车位。

  之前的业主张先生就因在获赠的车位上铺了草坪砖,还搭建了一个花架,而被元亨物业公司告上法庭。

  “为了拆除业主私搭乱建,张先生一案是本小区首例。”马先生说。

  物业:赢了官司赔了钱

  “我们赢了官司。”马先生说。丰台法院判决业主张先生拆除花架,理由就是他违反了临时公约,破坏了小区的整体景观。张先生按照判决做了,私自搭建的花架被拆除了。马先生评价说,这件事在整个小区树立了“典范”,也给其他业主以“警示”。

  虽然物业赢了,但是物业公司还要补偿业主张先生3000元。丰台法院在判决中提到,“考虑拆除花架子对张先生造成一定损失,对此物业公司应给予相应补偿”。“冤啊!”马先生说,他们该做的都做了,这笔钱出得不值。

  进展:又有业主搭木架

  然而,记者近日在风格与林小区回访中发现,又有一名业主在停车位上私建了木架,一辆白色轿车恰好停在木架下。

  马先生解释说,新建的木架发生在张先生建花架之后,当时公司方面刚处理好张先生拆除花架的事,还没来得及与新建木架的业主进行协商。最近,经过双方协商,业主同意过一段时间就拆除木架。

  晨报记者 武新 文并摄

  制止不及时 物业担责任

  北京市赵晓鲁律师事务所的李伟律师表示,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业主在购买房屋时,开发商将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通过附赠方式赠与业主,业主取得了该车位的所有权。同时,《物权法》也明文规定,业主在行使其物的所有权时,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本案中,业主违反了“临时公约”的规定,应当承担恢复原状的法律责任。

  “物业管理公司赢了官司,怎么还给业主经济补偿?”对此,李伟律师认为,根据民事法律基本原则,一方当事人违反“临时公约”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如果物业管理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者没有及时制止业主违反“临时公约”的行为,造成了损失的扩大,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责任编辑:sxfc-Z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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