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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交房开发商没责任? 律师叮嘱看清免责条款可避风险
          
日期:2008年05月28日
来源:成都搜房论坛
   作者:佚名

     去年就下手买房的周小姐没有想到,开发商把交房时间一拖再拖,自己迟迟拿不到新房钥匙。她原本打算今年“十一”期间把房子装修好就入住,现在却只能将入住新房的时间推到2006年。“延迟交房误了我的事,开发商有责任!”周小姐憋着一肚子火,找到开发商要说法,可不料对方拿出合同把责任推了个一干二净……

  案情回放

  市政施工导致交房延期

  2004年11月,周小姐看中了城西光华片区的一套商品房,开发商向她承诺,2005年9月份即可交房。尽管当时周小姐还看中了另一个楼盘,但要在2005年底才能够交房。她在心头盘算了一番:父母借住在亲戚家里,很不方便。前者的房子只要按时交房,就能在2005年国庆节装修,新房透气一个月左右,就可以把父母接过来住。最终,周小姐买下了光华片区的这套商品房。

  时间一天天过去,眼见已经过了2005年9月,可周小姐还没把房子拿到手。直到11月,开发商才通知她领房钥匙。由于年底她的工作特别忙,根本抽不出时间来装修房子;她的父母在年前又要搬过来住,周小姐又急又气,认定了开发商的工作失误给她制造了很大麻烦。于是,她上门找开发商“说个清楚”了。

  不过,开发公司工作人员耐心地向她答复说,由于市政施工导致供气部门无法安装天燃气,才延误了建房工期。根据购房合同第8条第2款,开发商可以免于承担责任。周小姐拿出合同查看,发现第8条“出卖人可以据实延期交付房屋的约定中”,增加了第2款约定“因相关部门命令、规定、制度等原因导致的”。偏偏她在买房的时候没有注意到这一条款。周小姐咨询了学法律专业的朋友,了解到如果把开发商告上法庭,败诉的可能性相当大,后来不得不放弃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律师说法

  免责约定是开发商“护身符” 

  关于房屋交付时间的问题,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一般只明确约定了一条免责条款,即“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XX日内告知买受人的”。法律上的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控制的事件,主要是针对自然灾害而言,市政施工等并非法律上的不可抗力。

  但现实生活中,开发商的开发行为又不可避免地会受到政府行为的影响,为规避风险,开发商往往在延迟交房的免责条款中增加相应的约定,如前述因政府行为而要求免责;还有的开发商将气候原因影响工期的情况也约定为免责事由,如较常见的有“连续72小时降雨(以当地气象部门气象资料为准)”等约定。对此,购房者签订合同时应仔细审查,如对该约定认为不能接受的,应当当即提出异议并进行协商;否则一旦合同签订,该约定条款就可以成为开发商免责的护身符。本纠纷中,周小姐就是因为接受了开发商补充约定的免责事由,从而在发生纠纷时陷入被动。

  律师叮嘱

  看清免责条款可避风险

  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是合同中常见的一种约定。根据免责条款,当约定的特定情况出现时,即使合同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相关义务,也是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的。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这样的免责条款通常出现在关于开发商交房、办理房产证等内容中,如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的延期交房、因买受人没有按时提供资料而导致的延期办理相关权证的免责等。这些条款有的是原合同中自始就存在的,而更多的则是双方自行约定的。因此,买受人在购房时一定要仔细研读合同,如果发现免责条款更应慎重;要是买受人认为不能接受的,应及时提出异议,否则一旦签字确认,今后发生免责事由的时候将无法追究开发商的责任。

责任编辑:sxfc-Z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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