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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供热管理条例草案出台 供热费按计量面积收取
日期:2008年04月29日
来源:山西市场导报
   作者:李莉

     日前,太原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太原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其中供热收费的计量面积调整等条款的修订,将对百姓的冬季取暖产生直接影响。
   
     《条例》(修订草案)第七条增加内容,即“对既有建筑的供热设施要逐步进行分户控制、分户计量改造。实行分户计量的,计费办法由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第二十五条增加了对城市低保户供热保障的规定,修订为“城市供热实行交费用热的原则。用热产权单位的热费,由供热单位向用热单位统一收取;零散用户由供热单位向用户全额直接收取;空闲房的热费由产权单位向供热单位交付,对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政府应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十七条修订为,“住宅和非住宅用户均按建筑面积和建筑层高计收,采取空调系统的按《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热指标的比例计收。住宅层高以2.8米,非住宅层高以3.2米为基数计收。每超0.1米,加收基本热价的3%。”
   
     供热收费由原来的按使用面积计收改为按建筑面积计收后,在用户每户按现行热价标准收费总额不变的情况下,改变计算方法,即由按建筑面积的75%计算改按100%进行折算,收费标准由现在的每平方米3.6元计收改为每平方米2.7元。实际上,这只是计算方式的调整,便于收费统一,减少争议,并不提高热价。

责任编辑:sxfc-Z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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