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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条文并非新增房地产企业税务负担
新条文并非新增房地产企业税务负担  
【日期:2008-04-22     来源:和讯网     作者:佚名】

  和讯房产消息 中金公司行业分析师针对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国税函(2008)299号《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表示,这并非新政策,而是以前政策的修正。企业目前正在施行的是国税总局2006年31 号文《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与新条文的基本内容类似。

  中金公司指出,这两个条文差异在于预缴计税基数确定标准的变化:“预计毛利率”修正为“预计利润率”。新规定要求开发商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核算利润总额进而预缴所得税。原规定要求开发商按照规定的“预计毛利率”核算利润总额进而预缴所得税。二者差异在于,原规定下,开发商可以在预缴所得税计算前先抵减主营业务税金等项目。

  中金公司认为,总的税务负担没有加大,但预缴的力度加大。由于仅是预缴所得税,项目完工后将重新清算调整,因而并非新增税务负担。由于提前预缴的力度加强,对开发商的现金流要求更高。

  开发商预缴所得税金额有所增加,考虑到所得税率的下调等,实际增加幅度有限。中金公司拟建了一模型,假设预售收入为1,原规定下需预缴所得税金额占预售收入比重约为3.3%左右(1*(20%-10%)*33%:20%为核定的毛利率,部分地区规定高于20%;10%为主营业务税金等占比;33%为法定税率)。新规定下需预缴所得税占预售收入比重约为5%左右(1*20%*25%:20%为核定的利润率;25%为法定税率)。总体看,增加幅度较低,对开发商现金流影响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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