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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住宅装饰装修投诉及争议解决(试行)办法
日期:2008年04月13日
来源:
   作者:佚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住宅装饰装修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妥善解决住宅装修装饰中出现的纠纷,依据国家和山西省有关法律、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已交付使用的新建住宅和使用中住宅二次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管理和纠纷争议解决。

     考虑到一般住宅装饰装修消费者对工程规范了解较少,缺少检测工具,标准以定性、目测、文字说明为主,为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管理提供依据。

     第三条、山西省住宅装饰装修的设计和施工必须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的有关安全、防火、环保、建筑、节能减排等现行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四条、承揽住宅装饰装修的设计、施工单位,应具备有效的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施工人员应按规定持证上岗。其中燃气管道必须由具有燃气安装资质的单位安装。

     第五条、消费者、经营者因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属于入住家装市场的企业,可直接向家装市场质量管理部门投诉,家装市场有责任对投诉的问题组织调查、鉴定、仲裁。

     第六条、住宅装饰装修要保证建筑结构的安全性和整体性,未经同意不得任意改变建筑物的承重结构:

     (一)不得在承重墙、抗震墙上开洞;

     (二)不得任意扩大原有门窗洞口;

     (三)不得任意增加楼面荷载、占用公用空间;

     (四)不得因装修影响比邻房屋的安全及使用环境;

     (五)不得任意凿剔楼、顶板。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饰工程,应经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并由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住宅装饰装修如需更改给排水管线、供暖设施及燃气设施等,必须取得有关部门的书面同意。

     第七条、住宅装饰装修应按照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山西省建设厅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山西省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签订详细的施工合同。所采购的装修材料及设备的质量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在选材时应优先选购节能减排型、环保型和阻燃型材料和用具。施工前,经营者必须对采购的材料进行验收合格并经消费者认可后方可施工。

     第二章    争议解决办法

     第八条、住宅装饰装修消费者与经营者因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服务发生争议,可直接向消费者协会或住宅装饰装修行业管理部门投诉。
     本办法中的经营者是指:具备有效的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承揽住宅装饰装修的设计、施工单位。

     第九条、受理投诉的范围:

     (一)经营者所承揽的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和服务;

     (二)经营者所承揽的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的合同;

     (三)经营者所委派的设计人员和施工人员的投诉。

     第十条、争议解决:

     (一)消费者持有效的证据(合同、预付款凭证)到消费者协会或装饰协会投诉;

     (二)解决争议纠纷应当以上述管理要求及消费者、经营者合同约定的用材、工艺、质量标准等内容为依据进行调解。

     (三)调解人员应当认真听取双方意见并实地调查,详细填写现场检查记录,分清责任(若有分歧,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共同委托第三方对工程质量进行技术鉴定,确定责任。),提出处理意见,书面通知经营者限期返工或维修。

     (四)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部门提出的处理意见向消费者出具返工或维修项目,施工计划,施工期限,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调解结束或返工合格后,投诉方、被投诉方、调解单位三方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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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sxfc-Z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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