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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钥匙还没拿到手,物管费却已欠了3个月,“想住房,先结清物管费”。昨日,市城区某小区的准业主张凯遇到一桩怪事。
张凯说,去年年底他看中了市城区某楼盘的一套房子,9月份便办齐所有的手续签订了合同,并在开发商的建议下,委托开发商办理了贷款事宜。去年11月28日,也就是约定的交房日,开发商不仅给张凯送来了“交房通知书”,还送来了另外一个通知:贷款还未办妥,所以现在暂时不能交房,待贷款办妥再行交房。
一周前,张凯终于接到电话,被告知贷款已经办妥,需找开发商办理剩余手续。在张凯去办手续时,开发商却告诉他:“收房前,必须交齐从去年11月28日至今年2月底3个月的物业管理费。”“我连钥匙都没有拿到,凭什么交物业费?”张凯很是不解。
张凯的物业费到底该不该交?记者采访了有关律师。据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拿到钥匙”才完全占有,此时对购房者(业主)来说才产生物业管理费用。张凯虽然收到了交房通知,但同时也收到了因贷款未办妥而无法按时交房的通知,所以此时开发商并未实际交房,那么该房屋所产生的物业管理费用,就不应由业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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