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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物业法》第一案 业主胜诉
日期:2008年03月21日
来源:市场导报
   作者:陈中志

     顶楼隔热层的所有权该是业主享有的,可买了杭州柳浪阁小区顶层的业主赵先生万万没有料到,这样的隔热层他却无权处理,而被浙江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属的浙江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占用……《物权法》实施才一个多月,业主为夺回隔热层权,一纸诉状将“新华房产”推到被告席(详见《市场导报》2007年11月9日第2327期B1版、2007年11月30日第2333期B2版)。日前,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本案,判决“新华房产”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拆除其擅自在业主顶层阁楼内安装的全部设施,拆除架设在楼道内通往阁楼的铁梯,封闭楼道通往阁楼的进出孔。

     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副主任律师汤宇宾介绍,他们受赵先生特别授权,代理收集了相关证据,于2007年11月13日向上城法院递交民事诉状称:原告2003年7月21日向被告购买了柳浪阁3幢1单元601室顶层房屋,并于2005年4月30日取得了房屋产权证。2007年10月30日,原告发现被被告在通往原告屋顶的楼道上架设了楼梯,将房屋隔热层凿穿进入原告屋顶空间部位(规划图纸上称阁楼),在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凿通原告屋顶楼板进入房屋内使用原告的水电,在屋顶空间部位建造所谓的员工休息室和厕所。

     汤宇宾说,上城区房产监察大队、区建设局等单位发现被告如此违法行为,先后向其发出通知书,告知被告阁楼属原告所在单元全体业主共有,被告无权使用,要求其立即停工并恢复原状。《市场导报》“阿德哥讨说法”栏目等新闻媒体作了相关报道。但是,被告依然我行我素,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所享有的建筑物专有权和共有权,造成原告财产损失和精神痛苦,无奈,只能诉求法院依法判决。

     导报记者了解到,此案系《物权法》实施后杭州首例业主状告开发商的民事案件,引起上城法院高度重视,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副院长钟黎亲自出任审判长。导报记者注意到,在长达11页的《民事判决书》([2008]上民一初字第4号)上,法院认为原告作为共有权利之一,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单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向被告主张权利,有权要求被告排除妨害、恢复原装、赔偿损失。法院在依法下达原告胜诉判决书的最后页,还专门附有一张“附页”,这上面列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套、第七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等详细内容。或许在本案判决后,法院希望原被告对照相关法律,日后学法守法用法,此举实为鲜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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