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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子无义不履行赡养义务 继父上诉收回赠予房产
          
日期:2008年01月24日
来源:太原晚报
   作者:李晋涛 王君

     两年多以前,市民张某将名下的拆迁房屋权属赠予继子王某,指望继子能给自己养老送终。然而,当张某身体不适且居无定所时,继子王某却躲了起来。无奈之下,张某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此前的赠予行为。近日,迎泽区法院一审判决支持张某的诉请。
   
     张某与王某系继父子关系,张某再无其他子女。上世纪80年代,张某分得单位位于龙堡街的公有住房一套;2005年10月该房屋拆迁时,张某将房产拆迁权属赠予继子王某,由王某与拆迁单位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当时共缴纳预收房款3万元,其中张某出资两万元。
   
     由于拆迁房至今未交付使用,年事已高的张某居无定所,身体也出现不适,但王某却对继父不闻不问。张某也曾想投靠王某,却怎么也找不到人,只好寄居到侄子家中。
   
     庭审期间,张某、王某均认可双方之间曾形成拆迁房赠予关系,但张某表示将房子赠予王某是希望对方能给自己养老送终,可没想到王某对自己行同陌路;王某则认为继父已将房屋赠予自己,要求撤销赠予是违约行为。
   
     法院认为,一般情况下,赠予财产的所有权尚未转移时,赠予人可以撤销赠予行为。就本案而言,王某未尽到对继父的赡养义务,不论所赠予房产是否已经转移,都符合撤销赠予合同的法定要件。
   
     法院据此判决,撤销张某与王某之间的房屋拆迁赠予协议,张某返还继子王某预付房款1万元。 
    
     1999年10月1日实施的《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予人在赠予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予。
   
     第一百九十条:赠予可以附义务,赠予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予人可以撤销赠予。(一)严重侵害赠予人或者赠予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予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予合同约定的义务。另外,赠予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三条: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予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予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予。赠予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四条:撤销权人撤销赠予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予的财产。
   
     第一百九十五条:赠予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予义务。

责任编辑:sxfc-Q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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