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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晒商品房成本是遏制当前房价虚高的杀手锏
日期:2008年01月23日
来源:三晋都市报
   作者:周明华

     连续上涨的房价成为全社会瞩目的焦点。在近日召开的山西“两会”上,有提案指出,住房问题已影响到社会公平,危害社会的安定和谐,政府必须监督房地产企业公布房价成本。建立房地产开发项目信息公开制度,使人们能够充分了解开发项目的真实经营情况,使政府管理部门监管得力,使开发企业无机可乘。(见本报1月19日视点版)

     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所有信息都置于一个通体透明的“玻璃屋”中,让房价成本晒于公众的视线之下,配之以政府相关部门有效、动态、全程的监管,势必会让一些房企获取暴利的意图破灭。这样的“动作”无疑是遏制当前房价虚高的杀手锏,同时,笔者以为,公开房价成本是一种公共政府行为,并非之前一些人所称的“侵犯了企业的商业秘密”。

     原因有二:其一,商业秘密是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而商品住房成本并非知识产权。我国《刑法》第219条规定,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而商品住房成本,不外乎是由砖、水泥、钢筋、水、地皮、工资、税等构成,事实上,这些费用在全国的建筑行业几乎是公开的,明眼人只需估算也不会有多少偏差——我国任何一座城市,一平方米商品住房的成本均不超1000元。

     再者,公共事业监管和疏导不是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而公民的基本住房保障具有公共属性,作为监管房产商行为的各级行政管理机关,他们是非营利的公共事业单位,行政的目的就是为了净化房界乱象,引导市场有序发展。因此,这样的行为不侵犯企业商业私密。

     其实,作为保护公民基本居住权的各级政府,不仅该尽快疏导房企不愿公开成本的所有制度性羁绊,还应该积极公开一些商人争抢的“风水宝地”的土地价格。因为,不管哪里的商品住房,反映它成本异同的主要因素便在于建设用地方面。如果政府从对公民居住权负责的态度出发,完全可以将这一领域里的所有灰色行动“掐死”在交易的过程之中。

责任编辑:祁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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