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的公告
为规范我市商品房销售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等三部委《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建住房[2006]166号)等文件精神,针对当前我市商品房销售中存在的问题,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广大市民在购买商品房时, 须查验该项目“五证”(《建设规划用地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齐全后方可放心购买。购买“五证”不齐全的项目,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损害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必须采用太原市房地产信息网(http://www.ty-realestate.com.cn)上公布的合同示范文本,并使用太原市房地产管理局监制的防伪专用纸张,现场网上打印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书面合同后,必须在一个月内进行合同文本备案。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规范经营,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违法销售活动。未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的项目,不得非法销售商品房,也不得以认购(包括认订、登记、选号等)、收取预定款性质等各种形式变相预(销)售商品房。未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的房地产项目,不得发布商品房销售广告。不得采取售后包租、返本销售等形式销售商品房。严禁将购买的未竣工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否则,房地产管理部门将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从严查处。
三、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要诚信无欺,遵守社会道德规则,推动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广大市民要明辨是非,不要被销售价格低等表面现象所迷惑,购买手续不齐全的房产。要谨防上当受骗,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共同努力营造主体诚信、行为规范、监管有力、管理有序的良好房地产市场环境。
投诉举报电话:4942643
电子信箱:sxtyfdj@163.com
太原市房地产管理局
二○○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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