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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补偿与产权登记的关系
日期:2002年12月22日
来源:太原搜房网
   作者:太原搜房网

在房屋拆迁工作中,我们往往会遇到被拆迁的房屋没有进行产权登记,存在着和房屋权属登记的结构、面积与实际不相符合等问题,还有部分房屋产权登记的记录不齐全,缺少建筑年代、使用性质,房改房登记的面积小于实际面积等情况,这些都给房屋拆迁补偿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一、正确理解房屋拆迁工作中的各项业务与产权登记的联系
  在一个城市的房屋总登记后,新增加的房屋必须办理初始登记,取得房屋权利证书,房地产权利证书是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合法依据。对房地产用途变更和租赁房屋进行限制,对违章建筑明确规定不予补偿。这就明确了在拆迁中,只有取得合法房屋权利证书的房屋才可给予补偿。
  二、把握好拆迁房屋补偿评估与产权登记的关系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拆迁房屋货币补偿的金额,应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而房地产的建筑面积、用途、建筑年代、结构等重要因素均依房屋权属登记的内容为准,如何评估被拆迁房屋的市场价格,这就必须了解房地产权证上登记的内容,依据登记的建筑面积、结构、用途、土地使用状况等情况,结合房地产市场进行估价。
  三、房地产权证登记不规范对拆迁补偿的影响
  
  1.产权登记面积与实际面积误差问题
  2.房改房产权登记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问题
  3.房屋权属登记时漏填用途问题
  四.注销登记和他项登记债权实现的问题
  
  房屋灭失后三个月内应办理注销登记,房屋拆除后,如何办理注销登记和实现债权?
  1.产权登记部门应在拆迁公告发布后,积极配合拆迁人的工作,了解拆迁范围内的房屋权属登记情况,做好注销登记的准备工作;
  2.实行产权交换的房屋,在办理房屋登记时,应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书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注销原证后,方可办理新证,在办证费用上应给予一定的优惠;
  3.实行货币补偿的房屋,拆迁人在发放拆迁补偿金额的同时,收回原房屋权属证书,由拆迁人集中统一到产权管理部门办理产权注销登记;
  4.产权登记部门应根据拆迁管理部门书面通知上的拆迁范围,提供列入拆迁范围内的房屋他项权利登记情况,及时与债权人和拆迁人联系,提供相关的抵押登记的房屋资料,以保证债权的实现。
  在房屋拆迁中,正确把握处理拆迁补偿与产权登记的关系和产权登记部门、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的关系,才能有利于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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