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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0号)、财政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通知》(财综[2006]25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的通知》(晋政发[2004]12号)、《太原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并政令[2004]第46号)精神,切实解决我市城镇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的精神,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把廉租住房建设工作提到重要的议事日程。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从资金保障、加强建设两个方面双向推进,切实扩大廉租住房制度覆盖面,保障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特别是孤、老、病、残等短期内脱困无望和其他急需救助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
二、目标任务
“十一五”期间,全市10个县(市)、区要全部建立以租赁补贴为主、以实物配租为辅、以租金核减为补充的廉租住房保障制度。筹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2亿元,购置或开工建设廉租住房7万m2,实物配租1400套,“十一五”末,全市廉租住房保障达到4750户。
2007年,古交、清徐、娄烦、阳曲四县(市)要建立健全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全市确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750户、落实4360万元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
2008年,全市新增廉租住房保障对象1200户,落实4940万元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
2009年,全市新增廉租住房保障对象1300户,落实5200万元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
2010年,全市新增廉租住房保障对象1500户,落实5500万元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
三、发展规划的制定
1、建立我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情况的动态跟踪调查制度,全面掌握廉租住房的动态需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情况、住房需求情况的动态跟踪调查机制,为研究制订廉租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目标,提供及时、准确的基础数据。
2、制订廉租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目标。要切实把廉租住房作为一项长期的惠民工程,作为社会保障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会同市房地产、民政、发改、规划、国土部门,根据我市社会和经济发展水平以及低收入家庭的住房状况,研究并制订廉租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目标。
四、保障资金的落实
根据财政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通知》(财综[2006]25号),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资金主要从以下几方面筹集:
1、加大财政预算安排。充分发挥财政预算主渠道作用,根据我市年度财政收支状况和支付能力,市财政每年年初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城镇廉租住房工作。
2、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费用等后的余额,全额提取为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
3、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具体为每年我市土地出让净收益的5%用于城镇廉租住房建设。
4、社会捐赠及其它渠道筹集的资金。
五、实物配租房源的筹集
1、根据最低收入人群分布区域,在建设项目位置不能覆盖的区域由政府出资收购现有存量住房,以切实满足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 对纳入政府管理的廉租住房的购买和置换,在政策上予以扶持,免征房产税、契税、营业税,免交土地收益金。
2、通过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相结合的模式购建廉租住房。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项目,均按5%的比例拿出相应面积的住房作为廉租住房。项目竣工后,由政府按核定的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棚户区改造成本价格,从廉租住房建设资金专户中拨付,房屋产权归市房地局所有。
3、收购现有直管公有住房。利用旧城内过去开发遗留下来的受相邻建筑间距影响、地块面积较小、规划高度限制、不能用于集中成片开发的死角地带等小型存量住宅用地,统一规划,由市房地局统一建设少量小规模、配套齐全的二、三层的住宅。[Page]
六、廉租住房建设的推进
1、建设模式 推行廉租住房建设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相结合为主、与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相结合为辅的模式。 一是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和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项目,均按5%的比例拿出相应面积的住房作为廉租住房。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项目法人公开招标时,廉租住房建设比例、规定户型等受控条件写入公开招标文件,由中标企业承建并限期交付。
二是鼓励能够通过划拨方式提供建设用地的工矿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廉租住房建设。和廉租住房用地相连的其余土地,可以优先安排企业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
三是凡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项目,其拆迁居民中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保障对象,可以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回迁安置用房或异地安置用房实行实物配租保障。实物配租房屋购建费用,由政府按核定的成本价格,从廉租住房建设资金专户中拨付。
2、组织实施
按照“统一规划、分点建设、适度开发、总量控制、分步实施、逐年解决”的原则进行建设,重点完成由政府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和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中5%比例的廉租住房建设,有效推进廉租住房制度的实施,扩大廉租住房制度的覆盖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的实施主体,其建设(改造)计划、土地供应、项目招标、优惠政策、组织实施、项目管理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3、建设标准
坚持“户型合理、方便群众”的原则,统一按二室一厅一厨一卫或一室一厅一厨一卫标准建设,以建多层建筑、一室一厅一厨一卫户型为主,以建小高层建筑、二室一厅一厨一卫户型为辅。单套户型建筑面积45-60平方米。户型设计要力求科学、方便合理。建筑标准室内为水泥地面,内墙面为普通涂料,安装木制门,普通铝合金窗(或塑钢窗),普通卫生洁具,水、电、暖要单独开户,分户计量。
七、廉租住房的管理
1、严格保障制度。廉租住房制度是市、县(市)、区政府为解决住房困难最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的需求,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租金核减为补充的住房保障制度。其申请条件,保障标准,申请、审批程序、退出机制,按照《太原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2、加强实物配租管理。对孤、老、病、残等短期内脱困无望和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主要以实物配租方式予以保障。其申请条件,保障标准,申请、审批、摇号程序、退出机制,由市房地产、民政部门共同制定,并随着社会的发展适时调整。
3、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优先保障。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被拆迁人,可利用回迁安置用房或异地安置用房优先实施实物配租保障,其申请条件,保障标准,申请、审批程序按《太原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八、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健全廉租住房制度,是完善住房保障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切实解决最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促进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是市场经济体制下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坚持以人为本、着力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高度重视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工作。
为加强我市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工作,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房地产、发改、建管、财政、国土、规划、民政、物价、公安、公积金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太原市廉租住房工作领导组,全面领导、决策和协调我市廉租住房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房地局。市房地局增设市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简称廉租办),增加内部机构编制,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市廉租办负责制定我市廉租住房发展规划、年度建设目标以及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的指导和监督、协调有关部门落实相关制度等日常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房地产、民政、财政、发改、规划、国土、物价、公安、公积金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太原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的各自职责,切实加强领导,健全组织,明确责任,密切配合,努力营造各级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抓、主管领导重点抓、房地产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体系,共同做好工作。
古交市、清徐县、娄烦县、阳曲县,根据《太原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并参照本实施意见,结合当地实际,须在2007年制定本辖区廉租住房的实施意见,并具体组织实施、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