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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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观察:土地税“清算”影响有多大

     模糊14年的土地增值税征收即将明朗化,从2月1日起,全国房地产企业将全面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工作。昨日,记者采访了相关部门和人员。
     财务人员:早该规范
     “土地增值税早该明确了”一家开发公司的主管会计说。
     据她介绍,目前开发企业涉及的主要税种是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根据利润征收,但是以前允许按照开发成本估计缴纳,其中存在弹性,有的公司能拖就拖,能省就省,或者干脆估计个最低值应付。”她说。本次《通知》堵塞了以往征税上的漏洞,已竣工的、已转让的、已预售的房地产项目,规定得比较详细,“想在土地增值税上耍滑头,难啦”。 
     土地增值税具体税率分为为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最低的,增值额未超过成本金额50%的,课税30%;最高的,增值额占扣除金额200%以上的,课税60%。
     税务部门:不是新政
     “土地增值税问题正在逐步解决。”税务部门表示。
     记者联系市地税局七分局,对方表示,与以前宏观调控政策相比,清算土地增值税不是“新政”,是对原有法规的重新强调和具体落实。“以前我们一直在预征土地增值税,设有专门窗口,只能说征收效果不理想。”据悉,省地税局将专门召开会议研究山西执行《通知》的有关工作,有可能在近日出台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的地方细则。
     据悉,预征收制来源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其中留下一个“缺口”,即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由于预征收制含有主观估计等多种不确定因素,这一“缺口”规定被开发商“正中下怀”地普遍使用,于是各地多采用预征收制。土地增值税是地方税种,各地征收标准不一,一般预征额多为房屋销售价格的1%至3%。此次《通知》将理顺法规瓶颈,细化清算办法,可操作性增强,有利于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到位。
     开发企业:细算成本 
     “以前谁也不注意土地上的税。”一开发商说,“缴这个税拍拍脑袋就定了,没人在乎。” 
土地增值税清算来自1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月18日首先在网上转载和热评,议论焦点最后集中在开发商是否由此转嫁成本,房价是否由此提高,意见不统一。
     有关房价问题,市汇远房地产公司的有关负责人表示“不好说”。他认为,房价原因比较复杂,《通知》在操作上仍旧有难度,对开发商的最大的影响只局限于新开工项目,因为新开项目必须核算成本,必然考虑土地增值税因素,这种小心体现在房屋定价上,可能导致房价上涨。同时认为,土地增值税清算只是刺激了开发商的心理,“不光土地增值税一项,以后核算各种开发成本时都要小心,看来宏观调控已经不是光打雷不下雨的时候了。”
     业内专家:需求第一
     “《通知》提出了一个迫在眉睫的课题。”省房地产协会袁纶华会长认为。 
     “房价问题从根本上说是供应问题。”他分析,如果经济适用房规模达到了市场需求,大多数人不缺少房子住,无论成本有多大,开发商必然降低房价售房。反之就是现状,低收入人群的住房需求得不到满足,住房供应严重不足,即使开发成本下降,那么市场也会由于房屋紧缺,抬高房价。“土地增值税清算限制了超大户型,因为这些户型利润率高,利润高,税负就高。而对大规模的中小户型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的压力不大。”袁会长最后表示,《通知》最直接的信号应当是加快中低收入者住房的建设。
     另有专家表示,如果税务部门对以前欠缴部分进行“补征”,那么对大部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会带来进一步的现金压力。如果政策执行到位,开发商将面临“吐出”现金税收的可能。长期来看,《通知》有利于房地产市场的进一步规范和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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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业反映:利润紧缩
     国家通过完善税收征管,将房地产土地增值税依法足额征缴入库,使房地产企业过去“潜藏”的一大块开发成本显露出来。那些通过倒卖地皮抬高市价、囤积地产待价而售的投机商们首先要受到税收杠杆的“鞭笞”;那些试图通过分期开发、销售和出租物业相结合等手段钻空子的房地产商也无路可走了;那些不设置会计账簿、擅自销毁账簿、拒不提供纳税资料、账目混乱资料不全的,要按不低于预征率的征收率核定征收。
     太原并城建设开发公司一名项目经理分析说,这一政策将显著压缩房地产商的利润空间,堵塞不法商人的牟利渠道;行业利润率走低会促使房地产企业更多依靠规模取胜,企业并购将加剧。
     税控压力:局部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近日分析指出,房子的价格是由市场供求决定的,也是开发商参考成本费用等因素决定的,供大于求的情况下与供不应求的情况下价格走势不一样。因此,税收价格起什么作用,取决于不同情况。有些地区房地产价格有所回落,但是有些地区房地产价格还在上涨。对价格的调控,关键在于相关政策的协调运用。
     结合谢旭人的分析,有两个变量是税收调控政策难以控制的。
     一是税负是否会被转嫁。累进税率的征收,当然会使得建大套型房甚至豪华型房、开发中心黄金地段房产的成本大大提升,会抑制房产商的开发冲动。但如果经济适用房、中小户型房和均衡地段房不能充分供给、均衡供给,群众对住房需求增长的刚性,又会使房价不降反升。当住房需求无法满足和替代时,税负带来的成本自然会转嫁到消费者身上,这是国家宏观调控所不愿看到的情形。
     二是土地一级市场存在的“灰色地带”和政府炒地皮行为对房地产税收调控的“拆招卸力”。一系列税收“新政”针对的是土地二级市场、三级市场等房地产交易和转让行为,但对于土地一级市场的干预有限,对于一些政府卖地生财的做法难以发力。
     地方政府:大有可为
     中国银监会副主席蒋定之日前指出,房地产交易是地方政府重要税收来源,来自房地产相关的税收大体占到城市可用财力的30%至50%,地方政府和房地产之间存在着紧密的利益链条。
     今年2月1日开征的房地产增值税是一个地方税种,随着清算结果面世,人们会发现这将是一笔可观的地方财政收入。山西大学商务学院周教授说,税收调控政策的作用,是否能够朝着政策设计者预期的方向发展,必须依靠相关政策的落实。
     目前,影响税收政策环境的相关因素应当引起地方政府注意:其一,城市住宅建设缺乏合理规划,对居民住房需求不能合理引导。如廉租房制度,在世界范围内是解决低收入群体居住的有效办法,但在我国,一些地方对此兴趣不浓。其二,房地产行业存在偷逃税款现象,房地产行业的实际税负水平、利润水平出现局部失真。
     实际上,税收调控杠杆发力的“难控点”,正是地方政府大有作为的舞台。地方政府通过行政手段可以在几个方面为房地产税收调控政策“补台”:
     发挥协调各方的作用,使税务、国土、城建、金融、房地产管理等部门形成合力,实现信息共享,打造房地产交易信息共享、诚信备案登记平台,房地产诚信纳税平台,促进房地产企业朝着利国利民、经济社会效益双赢的方向发展。

                                            太原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