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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房价玩“捉迷藏” 太原物价局处以罚款5000元
日期:2007年12月26日
来源:山西晚报
   作者:黄堃

     2008年2月1日起,太原市所有进入市场交易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若不进行明码标价,将受到最高5000元的罚款,这是记者今日从太原市物价局召开的加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工作会上获悉的。

     今日,记者以购房者的身份来到太原某楼盘售楼处。售楼人员介绍,楼盘中小户型卖得最好,13层的,每平方米5968元;14层的,每平方米6650元。“不同层次的房屋单价相差这么大,为啥不明示?”在售楼大厅浏览一圈,记者没有看到相应的房价公示表。对于记者的提问,售楼人员表示,楼盘的单价不向消费者公开,价格表只有内部员工才能查看。

     有关人士表示,目前,“口头报价”已成为房地产行业的一种营销惯例,经营者不对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为规范商品房价格,今年4月,省物价局曾规定,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或营销中介机构,对进入市场交易的商品房,应在售房处醒目位置设立明码标价牌,但房地产开发商对此规定并不“买账”,多数楼盘至今没有价格公示表,少数楼盘只简单标注建筑面积与售价。

     为监督商品房明码标价,2008年2月1日起,市物价局将对辖区内所有商品房是否明码标价进行严格检查,对违反规定的经营者,物价部门将没收其违法所得,并最高处以5000元的罚款。

     相关负责人介绍,商品房要求明码标价的内容包括: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名称、所售楼盘名称、商品房地址、商品房房号、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计价单位、平方米售价、总价款、交付使用时间、价格优惠方式、房款总价款外向购房人收取的费用 (含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收费依据等)、监督单位和价格举报电话。

     如果消费者在买房过程中,发现经营者有违反明码标价的行为,可拨打12358向物价部门举报。

责任编辑:小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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