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施日期】2005/05/01【颁布单位】 晋建建字[2005]105号
各市建设局(建委)、直有关厅(局):
《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管理办法》已经4月22日厅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快我省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建设市场秩序,完善建设市场监管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市场主体是指:
(一)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施工图审查、检测试验机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等单位;
(二)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筑师、勘察设计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建造师等国家注册执业人员;
(三)从事工程建设活动,对工程建设项目经济指标及技术标准负有直接责任的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概)预算人员、检测试验人员、见证取样人员、省级监理工程师、评标专家、施工图审查人员等从业人员(含省外入晋企业及其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不良行为,是指建设市场主体,在本省从事工程建设活动过程中,违反国家和省颁布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规程及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第四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的记录、公示和统一监督管理。 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的记录、公示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专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的记录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本省实行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和登记手册制度。
第七条 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根据其危害性程度,分为:一般不良行为记录和严重不良行为记录。(具体不良行为内容见附录)。
第八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有关专业主管部门,通过日常监督、检查及组织的各类专项检查和督查、群众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建设市场主体的不良行为。经调查核实,并严格按照告知、申诉、确认等法定程序,形成不良行为记录,记入不良行为登记手册。
第九条 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实行逐级上报,及时公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对已确认的不良行为,在当地相关媒体公示10日后,及时填写《山西省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表》,报送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山西建设信息网》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6个月。 公示内容载入省建设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库,形成企业(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
第十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应当对报送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本行政区域或者本行业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有关专业主管门,应当根据企业(单位)和个人的不良行为记录,依法作出处理。其处理结果应当报送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申报企业资质、注册执业、从事工程建设活动,进行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在进行企业资质审批、注册执业办理、承揽业务、评优评先、职称评定等事项时,应当进行企业、个人的信用评价。
第十四条 责任主体的不良行为,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执法机构和有关专业主管部门确认。
第十五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严格的不良行为确认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滥用职权和存在不良行为不予确认、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客观、全面的收集、整理和保存不良行为事实的证据和资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内容(单位部分)
一、建设单位
(一)有下列行为一次的,即认定责任单位一次一般不良行为记录:
1、不具备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条件而自行招标;
2、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3、应公开招标工程未经审批部门批准擅自组织邀请招标; 4、未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5、未依法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或不按规定进行合同备案; 6、中止施工和恢复施工时未依法报告或申请核验施工许可证;
7、未依法提交招标投标评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8、工程造价咨询成果不按有关规定经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和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 9、未按规定进行设计修改;
10、未按有关规定组织分部分项工程及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11、其他一般不良行为。
(二)有下列行为一次的,即认定责任单位一次严重不良行为记录: 1、未依法取得或擅自改变建设用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未依法进行施工图审查;
3、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规避招标;
4、未依法确定中标人;
5、末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 6、骗取、伪造或涂改施工许可证;
7、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勘察、设计监理、建筑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招标代理、检测试验、机构;
8、强行要求依据未经审查合格的勘察成果报告进行施工图设计; 9、未经原审查机构同意擅自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进行重大修改; 10、与投标单位或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泄露招标投标机密; 11、将工程肢解发包或违规指定发包; 天下房地产法律服务网
12、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施工工程款及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施工图审查、检测试验等费用,或违规收取费用; 13、强迫勘察、设计、监理、建筑业企业低于成本价竞标或者资金不到位要求将垫资作为投标条件; 14、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企业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15、违反城市规划条件强行要求设计;
16、未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
17、未依法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18、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不委托监理;
19、未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或拒不执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出的质量安全整改要求; 20、自行招标活动中有失公正或因失误、失职,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 21、阻碍或不配合执法部门对招标投诉的调查处理;
22、其他严重不良行为。
二、勘察设计企业
(一)有下列行为一次的,即对责任单位认定一次一般不良行为记录:
1、勘察设计文件未按有关规定签字、盖章的;
2、勘察、设计收费不执行国家规定收费标准的;
3、末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进行勘察、设计的;
4、末按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设计的;
5、无正当理由拒绝向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和参加施工验槽,拒绝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的; 6、因勘察、设计原因发生四级以下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7、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生产厂家、供应商的(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8、其它一般不良行为。
(二)有下列行为一次的,即对责任单位认定一次严重不良行为记录:
1、以欺骗手段取得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2.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揽勘察、设计业务的;
3、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勘察、设计业务的;
4、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勘察、设计业务的;
5、勘察设计中采用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且没有国家或省技术标准的新技术、新材料,未按规定审定的
6、勘察、设计文件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认定为不合格的; 7、工程勘察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勘察成果报告;设计单位未按照审查合格的勘察成果报告进行设计;
8、因勘察、设计原因发生四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9、其它严重不良行为。
三、建筑业企业
(一)有下列行为一次的,即对责任单位认定一次一般不良行记录:
1、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
2、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监督保证体系不健全,培训教育不落实,质量安全管理资料不健全; 3、施工现场脏、乱、差,安全文明施工不达标;
4、施工现场存在质量安全隐患;
5、发生四级以下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6、工程保修期内不履行法定保修义务,发生施工质量问题的投诉,并经查证属实;
7、施工企业未按规定制样、取样;
8、其他一般不良行为。
(二)有下列行为一次的,即对责任单位认定一次严重不良行为记录:
1、以欺骗、弄虚作假等手段申请资质;
2、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接工程;
3、未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施工;
4、采用与建设单位勾结、企业之间相互串通、各有关人员行贿、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承接工程,或在业务活动中与有关方面和人员有受贿或行贿行为; 5、转包、违法分包工程;
6、以他人名义或准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工程;
7、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至±0.00以上;
8、伪造、涂改资质证书或年检记录;
9、严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一定损害,或拒不执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出的质量安全整改要求;
10、未按规定实施见证取样;
11、提供或使用不合格建材、设备、安全防护用品,偷工减料降低工程质量;
12、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情节严重; 13、发生四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14、工程保修期内不履行法定保修义务,因施工质量问题造成严重后果;
15、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查处;
16、恶意拖欠和克扣劳务人员工资;
17、其他严重不良行为。
四、工程监理企业
(一)有下列行为一次的,即对责任单位认定一次一般不良行为记录:
l、在建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要求开工的情况下,不及时书面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而实施监理;
2、恶意压价,以低于企业成本的价格承担监理业务;
3、未按规定配备派驻现场的监理人员;
4、必须实施旁站监理的关键工序、关键部位不实施旁站监理;
5、未依法严格行使监理签字权;
6、对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且未及时书面报告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7、因监理失职发生四级以下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8、其他一般不良行为。
(二)有下列行为一次的,即对责任单位认定一次严重不良行为记录:
1、以欺骗、弄虚作假等手段申请资质;
2、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监理业务或执业;
3、采用与建设单位勾结、企业之间相互串通、向有关人员行贿、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承接监理业务,或在业务活动中与有关方面和人员有受贿、行贿行为;
4、转让监理业务;
5、以他人名义或准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监理业务;
6、与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供应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7、对严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且不及时书面报告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8、因监理失职发生四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9、违反规定为建筑业企业指定材料、构配件、设备的生产厂家和供应商;
10、不按规定实施见证取样
11、其他严重不良行为。
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
(一)有下列行为一次的,即对责任单位认定一次一般不良行为记录: 1、应公开招标工程未经有权部门批准擅自不公开招标;
2、未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3、未依法提交招标投标评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4、在招标过程中有失公正或因失误、失职造成投诉,并经查证属实;
5、招标投标评标档案资料不完备,归档不及时;
6、其他一般不良行为。
(二)有下列行为一次的,即对责任单位认定一次严重不良行为记录:
1、以欺骗、弄虚作假等手段申请资质;
2、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3、采用行贿、欺骗、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4、与招标人或投标人相互串通,搞假招标、陪标、围标、串标或因保密制度不健全,造成泄密行为,使招标活动无法进行;
5、未依法确定中标人;
6、违规向投标人收取费用;
7、在招标活动中有失公正或因失误、失职,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
8、因隐瞒、拖延或者制造虚假材料造成招标失败;
9、阻碍或不配合执法部门对招标投诉的调查处理; 10、以他人名义或准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11、伪造、涂改资质证书或复审记录;
12、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向他人转让招标代理业务,或不依法从事招标代理活动;
13、其他严重不良行为。
六、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一)有下列行为一次的,即对责任单位认定一次一般不良行为记录:
1、未在成果文件上加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专用章;
2、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中使用非本单位聘用执业人员;
3、在工程造价活动中因失误、失职造成投诉,并经查证属实。
4、其他一般不良行为。
(二)有下列行为一次即对责任单位认定一次严重不良行为记录:
1、以欺骗、弄虚作假等手段申请资质;
2、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接造价咨询业务;
3、采用行贿、欺骗、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承接造价咨询业务;
4、以他人名义或准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造价咨询业务;
5、违法转让造价咨询业务;
6、伪造、涂改资质证书或年检记录;
7、泄露标底等技术经济秘密;
8、承接同一工程项目的标底编制及投标报价业务;
9、在工程造价活动中因失误、失职造成投诉,有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并经查证属实; 10、在造价咨询业务活动中索贿、受贿或违规向有关单位和企业收取费用;
11、其他严重不良行为。
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机构
(一)有下列行为一次的,即对责任单位认定一次一般不良行为记录:
1、未按规范和有关规定要求出具检测试验数据、报告;
2、因检测试验原因发生四级以下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3、检测试验人员不具备相应资格;
4、未对来样按有关规定进行核查,出具只对来样负责的检测报告;
5、其他一般不良行为。
(二)有下列行为一次的,即对责任单位认定一次严重不良行为记录:
1、以欺骗、弄虚作假等手段申请资质;
2、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接业务;
3、以他人名义或准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业务;
4、伪造、涂改资质证书或年检记录;
5、出示虚假检测试验数据、报告;
6、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7、因检测试验原因发生四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8、其他严重不良行为。
八、施工图审查机构
(一)有下列行为一次的,即对责任单位认定一次一般不良行为记录:
1、未按规定签字盖章;
2、审查后未按规定进行存档;
3、审查后未按规定备案;
4、未按规定完成审查统计报表;
5、一项工程审查机构错审、漏审强制性条文6条次及以下;
6、未按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专项审查;
7、其他一般不良行为。
(二)有下列行为一次的,即对责任单位认定一次严重不良行为记录;
1、以欺骗、弄虚作假等手段申请认定审查资格;
2、超越认定类别、范围承接任务;
3、伪造或涂改认定书、审查人员证书;
4、末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5、审查机构与所审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仍进行审查; 6、在业务活动中用不正当手段承接任务和压价;
7、未按国家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一项工程审查机构错审、漏审强制性条文6条次以上; 8、出具虚假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9、出具施I图审查合格书后,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的问题,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 10、审查人员不参加培训、考核不合格;
11、其他严重不良行为。
九、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一)有下列行为一次的,即对责任单位认定一次一般不良行为记录:
1、对群众来访,工作人员互相推委,借口拒绝;
2、对受理的群众来电、来访,未限期答复;
3、未按约定时间提供开、评标场所;
4、末按程序和时间办公,刁难服务对象; 5、未按时为开标服务,服务人员不到位;
6、其他一般不良行为。
(二)有下列行为一次的,即对责任单位认定一次严重不良行为记录: 1、未按有形建筑市场服务费标准收取费用;
2、在交易服务过程中,工作人员与有关人员,利用其他手段设定评委圈,或评标前泄露评标专家名单; 3、不属于工程招投标交易活动,搭车收取其他费用;
4、向建设单位推荐投标单位,材料设备等;
5、利用职权干预和插手工程招投标活动;
6、利用职务和工作便利,对建设单位和其他单位“吃、拿、卡、要”; 7、其他严重不良行为。
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内容(个人部分)
(一)有T列行为一次即对个人认定一次一般不良行为记录: 1、未按规定在勘察成果报告、设计文件上签字盖章的;
2、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执业人员名义执业的;
3、未按规定办理续期注册、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
4、未按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节能设计的;
5、注册执业人员不加盖专用章执业;
6、无岗位证书或证件不全从事业务;
7、未按有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培训;
8、评标专家参加评标无故迟到或不参加评标;
9、评标专家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侯选人推荐及与评标有关情况的; 10、图审人员一项工程错审、漏审强制性条文2条次以下;
11、其他一般不良行为。
(二)有下列行为一次即对个人认定一次严重不良行为记录:
1、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执业资格或注册证书的;
2、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的;
3、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以上单位执业的;
4、超出本专业规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5、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6、在勘察、设计活动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7、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执业印章的;
8、伪造、涂改资质、岗位证书或年检记录;
9、在勘察、设计活动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10、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的;
11、项目经理异地同时承接两个及以上在建项目;
12、总监理工程师兼监3个及以上工程项目;
13、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不负责任、评分不公正,情节严重;
14、图审人员一项工程错审、漏审强制性条文2条次以上;
15、其他严重不良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