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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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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了加强太原市房屋租赁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租赁双方当事人的 合法权益,根据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山西省暂住人口治安管理条例》、《 太原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太原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 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的租赁房屋仅指本市区域内、旅馆业以外,以营利为目的的公民私有和单位 所有出租用于外来人口居住的房屋。 三、出租的房屋必须符合消防、安全的规范要求。 四、凡出租房屋的单位和个人,须持房主的居民身份证、单位或乡、镇、街办证明、房地产 部门颁发的《房屋租赁许可证》等有关证明,向房屋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填写《房屋租 赁申请登记表》,辖区户籍民警要及时审核,对符合出租条件的,派出所与出租人签定《治 安责任保证书》,核发《租赁房屋治安许可证》后方可出租。 六、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责任 1、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无正当职业的流动人口; 2、督促、带领承租人到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办理暂住证; 3、对出租人的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报派出所备案; 4、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5、对出租房屋的安全要承担全部责任。切实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6、在承租期内将承租房屋转租他人的,应征得房主同意,按照出租房屋的管理规定到房地 产部门办理租赁手续,然后到当地派出所办理有关手续,房主与转租人都应承担出租人的治 安责任。 七、房屋中介机构必须到市房地局办理房屋中介资质,再行办理工商登记手续,七天内到公 安机关备案批准后方可营业。 八、房屋承租人的治安责任 1、必须持有能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合法证件; 2、必须按照户口管理规定,在三日内到租赁房屋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 3、不准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九、处罚 2、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承租人的,处以警告及月租金三倍以下罚款; 3、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发现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 疑不制止、不报告,或者出租房屋内发生刑事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责令停止出租并处月 租金十倍以下的罚款; 4、承租人擅自将承租房屋转租、转借他人,未按规定办理《房屋租赁许可证》并及时报告 公安机关的,处以警告,或没收非法所得; 十、对出租或承租的单位违反本规定的,由租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市)公安局予以处罚, 同时对单位主管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以月工资两倍以下的罚款。 十一、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本规定由太原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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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芳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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