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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日期:200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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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令第161号 实施日期:20030201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61号 

    《山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12月19日省人民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刘振华

                              2002年12月31日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的全部费用,包括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建设期贷款利息和有关税金。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做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执行国务院行业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本省行业造价管理部门,负责本专业工程造价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依据分为统一计价依据、行业计价依据和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包括下列内容:

    (一)估算指标、概算指标;

    (二)概算定额、预算定额、单位估价表、费用定额、工期定额;

    (三)人工单价、材料和设备预算价格、施工机械台班单价以及有关工程造价调整规定;
 
    (四)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有关计价依据。

    第六条 统一计价依据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编制,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发布。

    第七条 行业计价依据按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其中人工单价、材料和设备预算价格、施工机械台班单价以及有关费用执行相关行业规定。
 
    第八条 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由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根据建设工程实际情况进行编制,或者委托有资格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报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确认。
 
    第九条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发布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价格信息。

    市(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材料预算价格的编制、材料价格信息的发布,并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建设工程造价数据库,为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和管理提供依据。
 
    第十条 鼓励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和计价中开发、应用计算机软件。采用本省统一计价依据开发的建设工程造价计算机软件,应当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鉴定。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应当由有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的单位或者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估算,应当根据投资估算指标和建设期间的价格变动因素进行编制。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审批手续的,应当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初步设计概算应当在建设项目投资估算范围内,根据概算指标、概算定额、费用定额、单位估价表和建设期间的价格变动因素进行编制。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初步设计概算审批手续的,应当履行审批手续。

    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单位估价表和建设工程所在地当时的材料预算价格或调整系数进行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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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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