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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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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2005/05/01【颁布单位】 晋建建字[2005)107号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项目代建管理活动,是指工程项目管理企业(以下简称项目代建企业),受工程项目业主委托,按照合同制定,代表业主对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者分阶段管理和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 项目代建企业应当依法设立,具有相应资质并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公布后,方可承揽建设项目代建业务。 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通过建立与工程项目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项目管理体系,充实项目管理专业人员,改组或者改造为工程项目管理企业。 第六条 设立工程项目代建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独立法人; (二)固定的办公场所和设施; (三)从事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应当具有工程设计、监理、造价咨询一项甲级资质; 从事工程项目管理承包应当具有工程勘察(只限岩土)、设计、监理(从业5年以上)一项甲级资质或者施工总承包、房地产开发一项一级资质; (四)从事工程项目管理服务的,各类注册执业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10人。其中,国家统一执业注册资格的建筑师、勘察设计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城市规划师、会计师各1人。 从事工程项目管理承包的,各类注册执业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20人。其中,国家统一执业注册资格的建筑师、勘察设计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城市规划师、会计师各1人。 (五)高级职称和从事工程项目管理资历5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六)进行工程项目代建管理的规章制度; (七)与工程项目代建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 (八)从事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其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从事工程项目管理承包,其注册资金不少于1500万元。 第七条 工程项目代建企业实行备案制度。 工程项目代建企业应当将下列材料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制度。 (一)盖有本企业印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勘察、设计、施监理、造价咨询、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二)出具固定办公场所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出具二年以上房屋租赁协议和出租人房屋所有权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三)现有办公设施清单; (四)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及注册证明; (五)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证明材料; (六)本企业开展工程项目代建管理的规章制度、组织机构设置; (七)企业改组、改制设立的工程项目代建管理企业,应当提供包括资金、资质、人员等内容的股东会议决议或者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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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芳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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