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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实施细则
日期:200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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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日期】2005/05/01【颁布单位】 晋建建字[2005]06号

各市建设局(建委):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实施细则》已经4月21日厅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行为,根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实施对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 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工程施工包活动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委托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实施。

      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按照施工总承包的分级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条 工程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专业承包资质企业完成的活动。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作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第五条 施工分包的发包方式包括直接发包和招标发包。

      专业工程分包单项合同估算价20万元及其以上,劳务作业分包单项合同估算价10万元及其以上的应当招标发包。

      专业工程分包单项合同估算价20万元以下,劳务作业分包10万元以下的可以直接发包。

      第六条 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施工分包工程的承包人。

      任何单位不得将应当进行工程施工分包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任何其它方式规避招标。不得对依法实施的分包工程招标活动进行干预。

      第七条 建设工程项目可以由一个施工总承包企业完成的,建设单位不得随意肢解,分别发包给多个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确需分别完成的,应当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分别组织招标或者直接发包。
      分包工程施工图纸末全部完成,不得组织工程招标。

      第八条 专业工程分包应当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约定定的,应当经建设单位书面认可。

      专业工程分包招标应当在施工总承包中标后进行。劳务作业分包招标应当在施工总承包或者工程专业承包中标后进行。

      第九条 分包工程招标由施工总承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分包工程发包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

      专业工程分包工程发包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办理自行招标备案,劳务作业分包工程发包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可以不办理自行招标备案。

      第十条 工程施工工分招标活动应当进入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其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参照晋价房宇[2001]316 号执行。

      第十一条 工程施工分包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具体招标方式由分包工程发包人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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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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