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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项目验收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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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项目验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省实行城市房屋拆迁项目验收制度。 本办法所称城市房屋拆迁项目验收是指拆迁人在拆迁许可期限内,按照拆迁许可证批准的范围,实施拆迁完毕后,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的检查验收活动。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房屋拆迁项目验收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项目验收工作的实施管理。 第五条 申请拆迁许可的项目,应当符合《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条例》第六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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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芳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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