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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华小区物业管理所(太原市大元大物业管理公司)最近为小区的车棚归属一直苦恼不已。前些时间,尖草坪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物业管理者的诉求。昨日,兴华小区的物业管理委员会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要求归还车棚给小区。 2005年2月26日,太原市大元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个体户孙毅签订了一份《车棚承包合同》,由孙毅承包大元大物业所管理的兴华苑清泉小区车棚,承包时间为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每月1050元。截至2007年5月31日,孙毅支付了原告2000元承包费。原告认为孙毅应补全租赁合同上所定的其余租金。孙毅认为,自己自2003年1月起开始承包兴华苑小区车棚,向大田物业交纳了三年的承包费,2004年12月,兴华苑小区转由大元大物业管理,以为车棚的所有权随之转移,便与原告签订了为期一年的承包合同。原告应偿还其所支付的2000元承包费。 原审法院认为,物业公司未能提供清晰的车棚所有权归属的证明,被告孙毅提供的证据证明,该车棚是在业主入住后才兴建的,并不属于全体业主所有,车棚的出资人到底是业主还是当时已管理小区的大田物业,原告所举证据均无法证明,最终驳回原告要被告支付其余租金的诉求。 在法院,记者也采访了太原市大元大物业管理公司的负责人,他们认为双方签订的《车棚承包合同》合法有效。小区业主是车棚的惟一所有权人。《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明确了车棚是公共设施的属性。在一审中孙毅出具“证明”且声称已买断小区内车棚产权的山西大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是太原市兴华苑小区的上一任物业管理公司,因该公司挪用小区物业维修基金等违法行为,已被太原市兴华苑小区业主委员会解聘(另案诉讼中)。所以小区的物业管理者认为法院应判令承租者腾出车棚,。支付公司损失28450元及相应利息,判令承租者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