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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装修注意事项
日期:2007年11月01日
来源:论坛
   作者:佚名

     1. 完善购房合同附件三。

     现在适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三,是对装饰、装修标准的约定。当您在签订该文件时会发现,附件三中只简单地约定了几种项目名称,如“外墙: 内墙: 卫生间: ”,等等,关于细节内容全部空白。这远远无法适应精装修的复杂性和细致性。因此,购房者应就所购房屋(室内及室外)的所有装修项目名称、装饰材料的品牌、颜色、规格、位置、施工工艺等给予详细而明确的记载。如果开发商有样板间或其他样品的,可以对其进行拍照,作为合同的其他附件。

     2. 细化违约责任。

     这一点在购买毛坯房时显得不太重要,但是对于精装修的商品房显得尤为实际。

     《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三条对违反合同附件三的处理方法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一种是空白的,双方可以协商处理。如果您在购房时选择了第一种方式,那么在完成第一点注意事项的基础上,一定要附件三中明确约定,各种装饰装修及设备的价格标准,避免一旦发生争议,双方互相推委。另外,即便选择双方协商的其他方式,对装饰装修及设备价值的约定,也是极其重要的处理前提。

     3. 质量保证。

     可以说“装饰装修及设备”作为商品房的附属物,由买受人一并购得,这种“带装修的售房”方式完全区别于买受人委托他人进行装修的行为。前者的装修及设备作为附属物,由出卖人(开发商)承担产品及质量责任,出卖人直接承担全部责任;后者的装修及设备是在出卖人履行完合同义务后、由其他主体履行的独立的装修义务,其他装修主体承担产品及质量责任,与出卖人无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虽然以上两种方式均达到了装修商品房的目的,但是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的主体及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完全不同。

     据我们所掌握的资料显示,出卖人如何承担装修设备质量责任、以什么标准对装修及设备进行验收、由谁进行验收、以及验收程序等等问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注:对于商品房房本身质量的验收标准及程序,国家有明确的规定)。

     因此,买受人能否因精装修达不到合同约定标准而要求退房,以及由谁承担装修的质量保证责任,在目前情况下,只能依据双方合同约定进行。

     四个关键。

     第一个要点就是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  专家提示:首先,在合同里明确工程适用的施工规范,可参照建设部颁布的“住宅装饰装修施工规范”;其次,合同中应明确工程验收标准, 建设部有适用于全国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合同中应明确装饰工程的监理公司,要求开发商最后出具合法监理公司的报告。

     第二个要点就是住宅内的各类建材及设备。精装修房屋工程使用的各种主要材料在合同当中应该准确无误地表明,不要有任何遗漏,包括材料的品牌、型号等。

     专家提示:合同需要明确设备的品牌,特别是那些品牌含金量较高的设备,如卫生洁具、灯具、厨房设备、家具五金、洁具五金、低压电器,以及具备防盗、防火、隔音、保温功能的多功能户门等;还需要明确设备的型号,有些与产地有关的设备还应该明确产地。

  第三个要点就是环保问题,也就是竣工以后的室内空气质量问题。目前国家颁布了“十种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国家标准”以及“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这些标准以及规范是强制执行的行业法规,所以应该在购房合同中有所体现。

  专家提示:对于准备购买精装房的准业主们应该注意,首先,开发商购买的材料必须符合上述标准的要求,不能超标;其次,工程竣工以后开发商应该根据国家标准请权威机构进行室内环境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如果开发商不能提供工程使用材料的有害物质检测报告,或者最后提供的室内空气检测报告超过国家标准,都属于违约行为。[Page]

  第四个要点就是住宅的保修问题。关于这个问题很多业主不太重视,有人认为没必要,有的认为太麻烦。但实际上,住宅装修的保修十分必要,甚至可以说是必不可少的,在合同里要特别标注。
专家提示:由于一些工程项目一次完成后质量不到位,或者很多工程项目是需要“时效”的,因此一些工程项目在竣工验收时不一定能够检查出来它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而必须通过使用才能发现。目前国家已经把住宅的装修保修期规定为两年,也要提醒您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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