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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商没有预售许可证公然卖房被判双倍返还
日期:2007年12月05日
来源:中国法院网讯
   作者:王清声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产商就公开卖房。市民刘某上当后,要求房产商退钱并赔偿损失。日前,湖北省襄樊市樊城区法院判决,房产商返还刘某购房款8.6万元,并赔偿损失8.6万元。

     2004年12月28日,市民刘某与襄樊市规划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其开发的樊城某小区5楼一套建筑面积为131平方米的商品房,房价为每平方米700元,总金额9.6万元。约定于2005年4月30日前交付使用。

     合同签订后,刘某按合同约定预交了购房款8.6万元,但是开发商一直拖着不交房。刘某多方打听才知,房产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就开始卖房,并且至今亦未办好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手续。刘某认为房产商逾期交付房屋,已属违约行为,且在未取得预售商品房许可证的情况下就开始卖房,属违法行为,遂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双方合同无效;房产商返购房款8.6万元,并赔偿损失8.6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房产商与刘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故该合同违反了建设部颁布的《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及“出卖人预售商品房应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有关司法规定,属无效合同。同时,房产商签合同时隐瞒了预售房未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事实,属非法售房。故刘某要求其返还购房款,并承担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判决。

责任编辑: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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