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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日,太原市房地局对外公布《太原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欢迎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参与讨论研究,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该《办法》(征求意见稿)分为总则、租赁范围和条件、房屋租赁合同的订立和登记备案、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法律责任、附则等六章,共38条。部分规定如下:
关于“租赁范围和条件”
有以下几种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的;共有房屋未取得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权属有争议的;危险房屋或在依法发布房屋拆迁公告范围内的;已抵押房屋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违章建筑或超过期限的临时建筑;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关于“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承租人如有利用房屋进行违法活动;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擅自转让、转借承租房屋;拖欠房租累计6个月以上;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等任一行为,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同时,出租人如果有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向承租人提供房屋;向承租人收取租赁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违反规定干扰或妨碍承租人正常、合理使用房屋的任一行为,承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另外承租人需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方可转租房屋。
关于“法律责任”
将不得出租的房屋出租的,对出租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出租房屋未进行登记备案的,对住宅租赁出租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非住宅租赁出租人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预租商品房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将已经办理预售的商品房再行预租的,对出租人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涂改、伪造、转借房屋租赁证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出租人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义务,致使房屋发生重大消防安全事故或明知承租人利用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仍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行政或刑事责任。
可通过书面或电子邮件提建议
《办法》(征求意见稿)已经公布在房地局官方网站上(网址为www.ty-realestate.com.cn)。市民们如有意见或建议,可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于2007年12月8日前反馈至太原市非住宅房产管理处。传 真 :0351-4080967; 电 话 :0351-4044580;联系人:焦雷;电子邮箱:tysfzzfcglc@126.com。通讯地址:太原市五一路173号晓山大厦1402室;邮编:030001。大家的意见和建议,将在本《办法》的制定过程中被予以充分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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