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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建筑拆除工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通告
          
日期:2006年12月08日
来源:太原日报
   作者:佚名

     除工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通告为加强拆除工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消除拆除过程对环境的污染,维护良好的市容环境,根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太原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通告如下:

     一、本规定适用于本市环城高速公路以内及小店镇、上兰镇、西山地区建筑拆除工程。

     二、建设单位在施工前应持建筑拆除工程有关资料、拆除方案,到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垃圾注册登记手续,与所在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方可进行拆除施工。

     三、拆除施工应封闭进行,被拆除建筑物建筑面积不足300平方米的,可用彩钢板围挡;其余应用砖砌实体围挡。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米,围挡临街部分应进行彩绘或喷涂装饰。除实施爆破拆除的工程外,拆除物高于围挡部分应围网封闭,不得有碍市容观瞻。

     四、拆除中,应边施工边用水喷淋拆除现场,防止扬尘污染空气。楼房拆除时的垃圾,应设置封闭式垃圾通道或用容器吊运,不得随意凌空抛洒。工地出入口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车辆、机械带泥土上路。

     五、拆除工地应保持整洁,不得焚烧废弃物。拆除垃圾堆积不得超过7天,不得高于工地围栏,并采取覆盖措施,防止扬尘。生活垃圾不得与建筑垃圾混合,并要设立相应的存放地点密闭存放,做到日产日清。

     六、拆除垃圾应委托持有《太原市承运渣土单位许可证》的单位承运。承运单位运输前持《太原市建筑工程渣土注册登记表》到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办理《太原市城市垃圾准运证》后,方可对拆除垃圾进行清运。承运车辆要装载适量,密闭运输,严格按照《太原市城市垃圾准运证》指定的时间、路线和消纳场地运输、消纳。

     七、拆除违法建筑产生的垃圾,拆除单位或个人必须在7日内清理完毕,清理费用由违法单位或个人承担。

     八、拆除工程完工后,不能立即进行建设施工的,应采取地面硬化措施;拆除完毕5个月以后才能施工的,应采取简易绿化美化措施。

     九、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建筑拆除行为,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从严查处。

     十、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拆除工地的监管。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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