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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9月15日曾以《半拉子拆迁撂下一个个垃圾场》为题报道拆迁工地变为露天垃圾场的现象。11月8日,太原市政府出台《关于加强拆除工地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通告》,对拆迁工地垃圾处理进行严管,要求拆除前,签订拆除工地环境卫生责任书;拆除中,进行实体围挡,喷水降尘;拆除后,不能立即施工,须进行地面硬化,简易绿化。
拆除前不签责任书不得开工
《通告》规定,建设单位在施工前,须持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拆除方案,到太原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垃圾注册登记手续。与所在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签订拆除工地环境卫生责任书后,方可进行拆除施工。同时,指定专人负责工地及周边环境卫生。
拆除中边施工边喷淋现场
《通告》要求,拆除施工要封闭进行。除被拆除的建筑物建筑面积不足300平方米的,可用彩钢板围挡外,其余应用砖砌实体围挡,围挡高度应与所拆除建筑物高度相适应,最低不低于两米。临街围挡部分,进行健康文明内容的彩绘或喷涂装饰。拆除物高于围挡的部分,应用围网封闭作业现场,不得有碍市容观瞻(实施爆破拆除的工程除外)。
拆除中,要边施工边用水喷淋拆除现场,防止扬尘污染空气。楼房拆除时的垃圾,应设置封闭式垃圾通道或用容器吊运,不得随意凌空抛洒。拆除垃圾堆积不得高于工地围挡,采取覆盖措施,7天内清运完毕。工地出入口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车辆、机械带泥土上路。
拆除后建筑垃圾及时清理
《通告》规定,拆除违法建筑产生的垃圾,由拆除单位或个人及时进行清理,清理费用由违法单位或个人承担。拆除工程完工后,不能立即进行建设施工的,要采取地面硬化措施。如拆除完毕5个月以后才能施工的,要求在工地采取简易绿化美化措施。
撂下垃圾场给负责人行政处分
拆除单位如违反《通告》规定,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从严查处。
拆除违法建筑产生的垃圾,拆除单位超过7日未清理完毕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将责令其限期清理,同时向拆除单位的上级机关建议,对拆除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予以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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