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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位应该花落谁家
我市的姜小姐攒了两年的钱,终于在去年开上了她钟情的红色威驰,但不几天她就发了愁——小区开始销售车位了,车位价格是16万至18万元。如果不买小区停车位的话,按每晚过夜收四元停车费来计,一个月下来也得120元。姜小姐不禁问:小区的停车位到底应该归谁所有?比如说,小区的地下车库能否买卖?小区的路面上的公共道路,他能不能去收费?其实,在生活中不少业主可能有这样的感觉,刚刚开始入住小区的时候,小区内的车辆比较少,停车并不存在什么问题。随着私家车数量的增加,一些小区的停车位就显得有些“僧多粥少”了。停车位变成了一块大家争抢的“香饽饽”。有的开发商觉得这是个商机,便将车位、车库高价出售给小区以外的人停放。小区里能让业主们停车的地方就更少了。这可怎么办呢?业主们疑惑万分:小区里的公共停车位的归属权到底是谁的呢?
律师分析:对于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车位的车位,因其只是对区域划分中的土地规定了专门的用途,开发商因缴纳土地出让金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则该部分的车位,开发商拥有处置权。而对于不在规划内的车位,开发商则无权处置,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理应属于业主共有。
法律依据:《物权法》第74条规定:建筑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出租或者附赠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阳光和通风也属于物权保护范围
“我家都十几年没晒着过太阳了,见不上太阳,家里又潮又冷的,”虽然是盛夏,但是家住五一路某小区一楼的李老太在家中却仍然穿着秋衣秋裤,“当初因为考虑到年纪越来越大,行动也不方便,所以选择了一楼,谁知道……”本来东西朝向的房子,早晨和下午的阳光都应该相当充足,但是,李老太这座楼的东面和西面有都分别建起了两座楼,把阳光挡了个严严实实。
家住我市某小区的也任先生很郁闷,当初他前来该小区看房时,感觉各方面都很好,那时这套南北朝向的房前面还没有建起其他的楼房,每天都可以享受充足的阳光。特别是秋末冬初的时候,坐在阳台上的摇椅上,一边喝着浓香的咖啡,一边晒着暖暖的阳光,那真是惬意。可是,好久不长,入住一年后,这个正在开发中的楼盘又建起多座高层。随着楼层的增高,以往穿窗而入的阳光越来越少。家里的阳光被“偷走了”,任先生再也不能享受冬日暖阳中的咖啡乐趣了。不仅如此,妻子还常常抱怨任先生,看房时没有考察清楚,也没有问清楚开发商的规划。
律师分析:建筑物应该考虑到居民的通风、采光和日照的权利。在新的《物权法》中,不仅对有形的建筑物体,其使用年限、商住用途做出了较为明晰的保护规定,对建筑物延伸出来采光、通风等权限,也给出了相应保护。新的建筑物有新建筑的通风、采光要求,旧的也有旧建筑物的通风、采光要求,谁也不能侵犯谁的权利。因此,新建的建筑物应该考虑到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要求,不能妨碍相邻建筑物的居民的通风、采光和日照的权利。
法律依据:《物权法》第89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维修基金的使用有规矩
案例:来自阳泉的陈先生在我市经商多年,最近他选中了一套位于长风大街某小区的一套住房,但让他不解的是,在他一次性支付所有房款后,楼盘的销售人员告诉他,仍要再缴纳两万余元的维修基金,并表示如果不缴纳维修基金无法办理房产证。陈先生一时不明所以,弄不清楚自己刚刚花费了数十万元购房,怎么还有数不清的这费那税呢?无奈之下,陈先生生向律师发出了求助,想弄明白维修基金究竟是销售人员借机揩油,巧立名目收取的费用,还是确实应该向房地局缴纳的费用。 [Page]
律师分析:维修基金的性质不是税费或分摊给业主的负担,而是全体业主为了业主共有部分的维修利益而成立的法定基金。是每个业主都必须缴纳的,对维护业主共同利益有利的费用,不可能有其他主体有义务缴纳这笔费用,不可能分摊给房地产开发商、物业或国家,完全是为了业主自己的利益成立的基金。不管什么法律出台都不可能要求其他主体为了业主私利而买单。
在物权法中,已经对维修基金的管理及使用进行了规定。维修基金是业主必须缴纳的,公共维修基金是指住宅楼房的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基金。商品房的公共维修基金由购房人在购房时交纳,比例通常为购房款的3%。
法律条款:《物权法》第七十九条规定,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
根据物权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自家露台施工也会触雷
案例: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可居住在建设路某小区的何先生却与楼下的杨先生闹了个水火不容。
原来杨先生居住在该小区的四楼,由于楼上住户经常往下乱扔东西,好几次险些砸到他的家人,他就找装修师傅将自己的露台封了起来。在他看来,这也许是与他人不相干的事情,没想到居住在五楼的何先生却大受影响,因为何先生过去临窗远眺,可以看到远处的景色,现在看到的却是杨先生家的露台的顶棚。为此,何先生与杨先生交涉,希望拆掉影响自己观景的露台顶棚,却遭到了杨先生的拒绝,何先生相当郁闷,不由向相关律师询问,杨先生的行为是不是侵害了自己的权益。
律师分析:在生活中经常可以遇到这样的案例,部分业主出于自身考虑,擅自改变房屋的外围结构,如增加防护栏、安装空调。这些改变,有些并不会对其他业主造成影响,但有些改变却严重影响着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第八十三条:建筑物共有部分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所占比例确定。可以说是对民法中关于相邻权规定的一个细化和延伸,条款中列举出的一些行为,其实揭示出案例中杨先生的行为有些不妥,如果已超出了专有部分所占的比例,则可认定对何先生构成了侵权。
法律依据:物权法第八十三条 建筑物共有部分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所占比例确定。
一楼住户也交电梯维修费
案例:日前,家住市中心某小区的李先生非常不快,他们所在小区的电梯坏了,物管找他收电梯维修费。他很纳闷:自己住在一楼,从来不坐电梯,难道也要付电梯维修费吗?
律师解释:在物权法草案的修订过程中,小区公用设施的维修一直是众多专家讨论的焦点。案例中的电梯维修事件,其实说白了就是涉及公共设施所有权及维修权的典型案例。
以电梯为例,电梯明显属于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全体业主都可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但是在实际生活中,一般来说,一楼的业主用电梯的频率肯定不及其他楼层的业主,但是我们无法通过有效的途径来界定一个确定的频率。再比如说,这个业主喜欢乘电梯上楼串门,他不是用了电梯吗?类似电梯的问题还有很多,比如各楼层的路灯和楼梯扶手,是不是4楼的路灯坏了,3楼的业主就不用交钱修呢?再如顶楼住户在分摊路灯电费时,是不是要给他从一楼到顶楼累计计算。 [Page]
因此,关于这些问题,物权法确立了一个精神,来保障小区公共设施的有效运转。在具体实践中,一楼业主肯定要交电梯维修费的,只是业委会可酌情少收,业主之间也可以相互协商、协调。
法律依据:《物权法》72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别为了自己影响邻居生活
住在二楼的孙小姐最近十分心烦,原因是三楼搬进了年轻人小浩,小浩特别喜欢音乐和舞蹈,动不动就播放震天的音乐,屡屡和朋友们跳舞到半夜。而二楼的孙小姐又恰恰因为工作压力大神经衰弱,她睡觉的时候不能有响动,一旦有响动,她就会彻夜失眠。她多次找到小浩商量,都没有结果。后来她自己想想:自己有权利不让人家唱歌跳舞吗?
居住在我市某小区里的于先生也有同样的烦恼——他刚刚度过一个难捱的夏天。邻居赵女士在自家房屋的阳台侧面安装了一个空调机的散热器。入夏以来,赵女士家一开空调,散热器就向于先生家卧室的窗户方向吹来热风,害得于先生大热天不敢开窗。虽然于先生一家都很痛苦,但是不知道邻居家的行为是否违法,他们有没有权利要求邻居家拆除散热器。类似这样诸如,楼下长年累月把油烟熏到楼上住户窗户上,隔壁装修不分时候地工作,邻里这样的类似纠纷让人很为难。
律师分析:小浩有在自己家唱歌跳舞的权利,赵女士也有在自己家阳台侧面安装散热器的权利,但是,权利也往往伴随着义务,在行使权力的时候,不能以损害他人的权利为前提,双方作为权利的主体,地位是平等的。在行使权力的时候,也要考虑到对方的利益,不能损害别人的权利。
法律依据:《物权法》第84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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