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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者自行装修业主房屋 造成损失需自负责任
          
日期:2007年10月15日
来源:山西商报—北京青年报
   作者:佚名

    程某与吴某是关系很铁的哥们儿。两年前,吴某找到程某,说母亲住得离自己太远,照顾起来非常不方便,于是提出想租程某的一处房子供母亲居住。
   
    鉴于朋友关系,程某当即答应了,且未与吴某签订书面协议,两人只是口头协议,房屋年租金7000元。
   
    今年3月,程某找到吴某,让他给老太太另找住处,因为这片要拆迁,且自己已经与拆迁方签订了协议,7月前必须将房子腾空交给拆迁方。对此,吴某提出,自己租房后,为让母亲住得舒适些,对房屋进行了装修。要搬走也行,但程某应赔偿其装修损失6000元。
   
    怕吴某不搬走,“连累”自己成为“钉子户”,今年3月底,程某起诉了吴某,要求其无条件腾房。法院经审理,支持了程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析案

    孙莉法官:程某在与拆迁方签订协议后,已经将拆迁的信息告诉了吴某,在这种情况下吴某拒绝搬出,此行为显然不妥。
   
    吴某不搬走是想要求程某对其装修损失进行补偿,在此应该指出,吴某的装修行为是基于其居住,同时吴某对房屋进行装修并未征得房屋产权人程某的同意,故这笔装修费用他应当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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